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35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 5,843,770 股,限售期为自奥比中光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奥比中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42,106,760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7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849 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40,001,000 股,并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00,001,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69,057,256 股,占公司
股本总数的 92.2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0,943,74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7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
《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
告编号:2022-03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
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
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限售股数量为 142,106,7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53%,对
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21 名。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 26 名,限售股数量共计
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
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如下:
“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以下简称“前海
仁智”)、福田仁智(深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田仁智”)、珠
海横琴仁智奥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仁智”),承诺如下: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将忠实履
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
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
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
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
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
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
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承诺如下: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
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
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承诺如下:
“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
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1)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在发
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
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
有。”
“(1)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
调整);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
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
益,且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
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
有。”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人在发行上
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奥比中光 2 号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
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奥比中光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
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奥比中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47,950,530 股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
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流通数量 股数量
(股)
本比例 (股) (股)
广东弘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
国科蓝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安吉金澍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赛富复兴(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信建投证券-兴业银行-中信建
管理计划
复兴投资基金(深圳)管理中心(有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华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
业(有限合伙)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
金(有限合伙)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信建投证券-兴业银行-中信建
管理计划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普通保险产品债券、基金户
合 计 147,950,530 36.99% 147,950,53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2),因触发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周广大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4 年 1 月 7 日。因此,周广大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通过前海仁智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将自行履行承诺,延长锁定期至 2024 年 1 月 7 日。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 计 147,950,530 -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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