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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种子瑕疵造成减产,吉林女子索赔5.9万元,法院这样判 每日热讯

2023-03-31 13:12:16来源:董正伟

现在农民种地都是购买种子,专业机构培育的种子能够增产增收。过去农民种地种子都是在收割时采集长势比较好,颗粒饱满的麦穗、玉米棒子集中晾晒存放作为种子第二年种植。我国地域气候不同,不同地方的种子对温度和阳光的要求不同,农作物种子的区域性差别比较突出。换句话说在中原地区生长的种子在东北地区种植,会造成不适应农作物减产。如果种子的经销商将其他地方的种子在东北销售,造成农作物减产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吉林梅河口市女子在当地农资经销商店购买50袋玉米种子,花费3500元。女子播种后,种子的出苗率很低,造成75亩玉米大幅度减产。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商赔偿玉米减产损失5.9万元,三倍赔偿种子款10500元。法院判决,种子经销商赔偿5.9万元,种子款3500元。为什么种子质量问题,法院不支持种子款3倍赔偿呢?3倍赔偿是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种子质量问题不是欺诈行为。

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80后女子宋某某购买吉林KT公司生产,由梅河口市某成经销处销售的50袋(5500粒/袋)WS58玉米种子,价款3500元。因播种后发现出苗率低,宋某某向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投诉。2022年8月29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成经销处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违法行为和责令改正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1255元;2.并处以罚款20000元。


【资料图】

2022年10月7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经宋某某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宋某某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合镇得胜村种植的品种为“KTWS58”玉米75亩进行测产,计算减产损失产量及玉米跨区域种植与减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技术鉴定。 2022年11月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1.鉴定申请人宋某某种植75亩减产同玉米跨区域种植存在因果关系。2.鉴定申请人宋某某种植75亩减产平均亩产量为281.12kg/亩;75亩合计损失为21084kg。

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成经销处、KT公司连带赔偿宋某某玉米减产损失59456.88元及粮食差价损失7560元;某成经销处、KT公司连带赔偿宋某某三倍购买玉米种子款10500元。

法院认为,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KTWS58”玉米种子评定是国家审定玉米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为通化市南部,某成经销处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销售,依照相关规定属于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该品种种子标签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内容与审定公告公布的不符,依照相关规定,属于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KTWS58”玉米种子在标签及适植性问题上均存在缺陷,造成宋某某减产损失,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鉴定申请人宋某某种植的75亩减产同玉米跨区域种植存在因果关系,宋某某要求某成经销处、KT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经鉴定宋某某种植75亩减产平均亩产量为281.12kg/亩;75亩合计损失为21084kg。综合认定宋某某的损失为59035.2元(水分量14%的玉米每斤1.4元进行计算)。宋某某主张粮食差价损失7560元不予支持。

宋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某成经销处、KT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不能把所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行为都认定为欺诈,否则,会混淆行政责任或违约行为与欺诈侵权责任的区别,对一般的违规、违约行为都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会引发社会严重道德危机,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决,梅河口市某成农资经销处、吉林省KT种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宋某某玉米减产损失59035.2元;梅河口市某成农资经销处、吉林省KT种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宋某某玉米种子款3500元。

某成经销处坚持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二审驳回宋某某诉讼请求宋某某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且该损失系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而造成,但宋某某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种子审定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不能解决种子是否合格的问题,不经审定将导致行政追责,但不必然导致产品责任,一审判决错误地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案种子系合格种子,并不存在任何缺陷。即使认定销售者或生产者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事实上可以影响出苗率及减产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土壤、水分、种植技术、病虫害、降雨、光照、温度等,尤其梅河口市当年先旱后涝,气温不足,多种农作物产量均受到大面积影响。因此,不能将减产的原因全部归结到种子上,宋某某系农民,有多年种植玉米的经验且案涉种子品种系自己选择,因此宋某某应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宋某某辩称,《技术鉴定意见书》科学、合法,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该鉴定书委托事项明确了宋某某KTWS58玉米75亩减产损失产量以及玉米跨区域种植与减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符合主体资格,具备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职责和权利。某成经销处参与了鉴定过程与鉴定机构进行过沟通,在鉴定期间内,某成经销处从未针对鉴定组成员身份提出异议。

KT公司辩称,对《技术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正常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上一级即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指派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某成经销处和KT公司系连带关系,因为当年气候和土壤等多种原因,造成田间出苗不好,宋某某也负有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KT公司的“KTWS58”玉米种子在产品标签“适应区域”项下采取列举的方式将适宜天农9、金大棒、翔玉998、良玉99种植区替代了国家农业农村部对已审定“WS58”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该标签造成了种植者在适植性区域认识不明确,宋某某在通化市北部区域即梅河口市种植造成玉米产量受损,种子生产者即KT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成经销处作为种子产品的销售者,应该知道销售案涉种子的行为,违反了“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且销售的种子标签产品不符合规定及玉米跨区域种植未告知农户,造成农户受损。为保障宋某某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一审认定某成经销处、KT公司连带赔偿宋某某的损失并无不当。2023年3月13日,吉林通化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成经销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东北地区不同区域气温差别比较大,光照时间也不同。以通化市来说通化市南部地区比北部地区气温高,光照时间长。“KTWS58”玉米种子国家审定的种植区域在通化市南部地区。这起事件中,KT公司没有对“KTWS58”玉米种子的种植区域明确标明为“通化市南部地区”,某成经销处在销售该玉米种子时也没有明确标明适宜种植区域为通化市南部地区,结果梅河口市的宋某某购买种子后在梅河口市种植,梅河口市处于通化市北部地区,造成玉米出苗率低,大幅度减产。

很显然种子的生产者KT公司和某成经销处在销售种子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种子产品质量问题。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公司和经销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种子出苗率与气候和水分有一定关系,但是当季的气候是否造成宋某某的玉米出苗率不高,种子公司和某成经销处并没有拿出证据证实。即便是当季的气候异常也难以说明“KTWS58”玉米种子适合梅河口市种植,因为国家审定该种子在通化市南部地区种植,就是考虑到北部地区气温低,光照时间不足。

正如小麦产区无法种植水稻,南方的水稻种子在东北无法生长一样。气候对农作物种子的影响是巨大的,这既是自然现象也是科学规律。农民购买小麦,玉米种子是为了增收,但是如果种子质量有问题必然造成农作物减产。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明确种子的适合种植范围,注意事项,农民也应当高度关注种子的适合种植范围,关注气候变化,及时地采取应对措施,避免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粮食作物减产。

《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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