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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速读!产品质量鉴定: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

2023-01-11 11:05:59来源:众鉴质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产品质量鉴定是各级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认定事实的重要手段,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鉴定的产品质量问题一般都是涉及多学科的疑难问题。鉴定所需的中间环节和鉴定材料较多,往往比其他类型的鉴定更为复杂。因此,质量鉴定机构与委托法院在鉴定过程中的沟通与合作显得尤为重要。要将协助法院高质量完成司法审判作为鉴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为法院提供科学、公正、可靠的质量鉴定技术服务。为了更好地实现产品质量鉴定服务的司法审判功能,笔者结合多年的产品质量鉴定实践,认为鉴定机构应从以下4个环节着手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

1、案件咨询环节

有的法院在正式委托前,往往就某一案件的产品质量鉴定问题征求鉴定机构的意见。这是评估机构服务案件的开始。过程中给出的科学、严谨的意见,往往对案件的走向和审理效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为司法审判提供技术支持的重要方面。在这个环节中,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要与法院顾问进行比较充分的交流,尤其是一些关键信息需要弄清楚,以便结合鉴定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做出综合判断并提出建议。首先,需要确认涉案标的物是否为已经加工销售的产品。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接到相关法院的咨询,要求对种子、房屋、矿石等进行鉴定,对于此类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的问题,应建议法院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次,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问题都可以申请鉴定,只有一些需要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的专业性问题,才能通过鉴定意见来确定需要核实的事实。此外,对于需鉴定的问题是否具有可鉴定性也需要进行初步判断,虽然有些问题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范围,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该产品不再适合鉴定。比如过期的食品,已经完全损坏无法判断质量的产品等。

2、委托受理环节

在现有的鉴定委托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一般是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后,根据当事人委托的申请事项,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并移交相关鉴定材料。然而,在鉴定实践中,当事人申请的鉴定项目往往存在各种问题,部分问题与本案争议焦点不符,导致鉴定意见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在审判过程中;部分申报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鉴定要求,给鉴定机构实际运作带来困难。这就需要评估机构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接受委托的条件,从而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在接受委托前,会就以下问题与委托法院进行充分沟通:委托事项是否适当;鉴定材料是否齐全;评估依据是否充分。如委托事项不合适,需提出意见,委托法院建议申请人对申请事项进行适当变更,使鉴定意见在司法审理中更好发挥作用;缺少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出具补充鉴定材料清单请求,委托法院组织当事人尽快补充质证;如果认定依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评估相关认定依据是否可以补充或收集,如果缺失,是否可以继续鉴定。此外,鉴定机构还需对鉴定工作的复杂程度进行初步评估,并与委托法院就鉴定工作所需时间进行沟通,让办案法官知晓,从而做出判断。统筹安排鉴定时限和案件审理进度。

3、鉴定实施环节

现阶段,鉴定机构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方案,并提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和委托法院。鉴定机构应当就拟实施的鉴定方案与委托法院充分沟通,说明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需要法院配合的事项。受委托法院对评估方案的科学可靠性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完善。当事人对评估方案有重大争议的,应当与双方沟通协商,将最终确定的评估方案提交委托法院。对于涉及现场检验的鉴定案件,尽量邀请法院工作人员见证现场检验,以便双方及时有效沟通,也有利于法院对涉案产品质量状况的了解。确保现场检查顺利进行。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群体性案件、影响重大的案件、敏感案件等,在起草鉴定报告过程中,要及时与委托法院沟通,科学、合理地出具鉴定报告。充分听取了法院的意见,公平公正。

4、案件回访环节

对于每一个完成的鉴定案件,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安排人员及时跟踪案件审理进展情况,根据审理需要,积极为质量鉴定事项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协助委托法院审理案件,顺利完成案件审理。每年定期选取部分典型鉴定案例向法院出具满意度调查表,及时征求法院对本机构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总结,从而不断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取得更好的结果,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的目的。

关键词: 产品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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